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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农业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4-02-27

第一条 为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及创收活动、补充办学经费,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,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《沈阳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创收经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同时,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,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科技开发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;按其来源,创收经费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、科研事业收入、经营收入、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资产出租收益、校内各种承包收入等项收入。

第三条 创收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: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学校、校属单位和职工三者间利益的关系,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创收经费。

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依法组织收入,开展创收活动不得侵害国家、学校、创收单位以及学生利益。

第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各类创收经费,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,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集中核算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、截留、隐瞒、挪用、私分。严禁私设“小金库”和“账外账”。

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的管理规定。经营性收费应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;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(监)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,应当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的创收经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省财政。

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一般原则

第七条 学校成立创收经费管理领导小组,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,有关院、处(部)负责人为成员。创收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创收经费管理及相关制度的执行。

第八条 校属单位开展对外有偿服务须经学校创收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;需经物价、税务等部门审批的,组织创收的单位要事先办理审批手续,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,及时为交费(款)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。

第九条 一切对外有偿服务项目,必须认真核算成本。利用学校各种资源、科研成果等,学校要收取费用以补充相应的支出。

第十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业务费支出要坚持“量入为出、先收后支、留有余地”的原则,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。

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时将创收经费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,每年的12月15日为学校财务最后清交日。

第十二条 创收经费的分配及酬金发放,应体现按劳分配原则,充分调动创收单位和职工广开财源的积极性。

第三章 教育事业收入的分配

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收入的分配

(一)研究生院负责招收的进修研究生,学费收入的20%为学校基金,13%为研究生院业务费,5%为研究生院劳务酬金,50%为学院培养业务费,12%为学院劳务酬金。

(二)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费收入的16%为学校基金,18%为研究生院业务费(主要用于公共课程讲课费等),1%为研究生院劳务酬金,45%为学院业务费(主要用于专业课讲课费、培养业务费、导师指导费、单位基金),20%为学院劳务酬金。

公共课课时费由研究生院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支付,专业课课时费由各院按照规定标准支付。

(三)全日制专业硕士学费收入的65%为学校基金,主要用于讲课费、校内导师指导费、研究生生活补助等,35%为学院实践教学业务费。

(四)研究生院与各学院共同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,学费收入的15%为学校基金,60%为学院业务费,15%为学院劳务酬金,5%为研究生院业务费,5%为研究生院劳务酬金。

(五)与校外合作办学,须由学校与校外合作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。学费收入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:

1.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费收入的16%为学校基金,13%为研究生院业务费(主要用于公共课教师讲课费及差旅费,但不包括在教学点的食宿费),1%为研究生院劳务酬金,50%为学院业务费(专业课讲课费、培养业务费、导师指导费、单位基金、任课教师食宿费、校外教学点管理费等),20%为学院劳务酬金。

2.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收入的10%为学校基金,3%为研究生院业务费,2%为研究生院劳务酬金,80%为学院研究生培养业务费,5%为学院劳务酬金。

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收入分配

成人脱产班学费收入的80%为学校基金,15%为成教院业务费,5%为成教院劳务酬金。

成人业余班学费收入的57%为学校基金,35%为成教院业务费,8%为成教院劳务酬金。

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举办的短训班收入的10%为学校基金(其中5%为上缴学校管理费、5%为资源能源占用费),1%为成教院劳务酬金,其它部分为成教院培训费。

举办其他短训班、自学考试等收入的30%为学校基金,60%为成教院培训业务费,10%为成教院劳务酬金。

“三农培训中心”等经营实体经营所得净利润的60%为学校基金,25%为成教院业务费,15%为成教院劳务酬金。

成教院学员宿费收入的80%为学校基金,20%为成教院业务费。

第十五条 招收外国留学生收入的分配

外国留学生收入的25%为学校基金,50%为留学生教育业务费(国际交流处负责使用管理),10%为国际交流处劳务酬金,10%为相关学院业务费,5%为相关学院劳务酬金。

第十六条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的分配

(一)学校招收进修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40%为学校基金,30%为进修生所在学院业务费,15%为进修生所在学院劳务酬金,10%为教务处等主管单位业务费,5%为教务处等主管单位劳务酬金。

(二)重修学分收入的94%为学校基金,6%为教务处等主管单位业务费。

(三)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费收入的分配:

1.单独开班,学费收入的40%为学校基金,40%为学院业务费,20%为主管教务部门业务费。

2.插班,学费收入的30%为学校基金,50%为学院业务费,20%为主管教务部门业务费。

(四)教师进修收入的40%为学校基金,30%为主管部门劳务酬金,30%为进修生所在学院劳务酬金。

(五)其他单位举办各类短训班、专业证书班的收入分配参照第十四条办理。

第四章 科研事业收入的分配

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等收入分配

(一)出售科研实(试)验品(产品)收入的10%为学校基金,10%为所在学院业务费,20%为个人劳务酬金,60%用于补充课题组科研经费。

(二)科技成果、职务发明、专利技术转让收入的20%为学校基金,10%为所在学院业务费,25%为课题组劳务酬金,45%用于补充课题组科研经费。

第十八条 各单位承担专业技术顾问、科技咨询、技术开发与合作收入的10%为学校基金,10%为所在学院业务费,30%为个人劳务酬金,50%用于补充课题组科研经费。

第五章 其他收入的分配

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,实验室、仪器设备用于对外服务(包括分析、测试、化验等),收入的20%为学校基金,60%为承办单位业务费,20%为单位劳务酬金。

第二十条 校内各种杂志、书刊发行及广告纯收入的20%为学校基金,60%为单位业务费,20%为单位劳务酬金。

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,出租出借房屋、设施、场地、设备等,收入的70%为学校基金,30%为相关单位业务费。

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检索查新、档案查阅服务取得的收入,20%为学校基金,60%为单位业务费,20%为单位劳务酬金。

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收入的35%为学校基金,50%为单位业务费,15%为单位劳务酬金。

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联合办学收入的22%为学校基金,70%为单位业务费,8%为单位劳务酬金。

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变价收入的70%为学校基金,30%为处置单位业务费。

第二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40%为学校基金,50%为创收单位业务费,10%为创收单位劳务酬金。

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类承包收入的管理,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。

第六章 经费管理要求及审批权限

第二十八条 创收收入分配给各单位的业务费,由财务处设专户管理,专门用于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、实验室与校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,如用于购置教学、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购置、学科建设以及学术交流、教师进修、科研项目配套、实验室改造等支出。其中:购置教学、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,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。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各种名义的个人酬金及补助等;由财务处设专户管理,可用于任课教师酬金、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、监考费、运动会发生的支出以及职工的各种教学、科研奖励等。发放教学、科研奖励各院应有奖励办法,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(须有会议记录)。并报财务处、审计处、纪检监察处备案。酬金所得人应依法申报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的院长(或主任),各部门的处长(或部长、主任、馆长、所长)以及代行行政领导职权的负责人是本单位、本部门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该单位或部门的校领导为责任领导人。

经费使用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“一支笔审批”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,按审批权限批准使用。

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经费开支审批职责的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代行财务支出审批职责,但需事先将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。

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,专题研究创收所得业务费和人员劳务酬金的使用办法,坚持单位内部财务公开制度,主动接受群众监督。

第三十一条 单位业务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:单项经费支出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领导自行审批;一万元以上(含一万元)的须经财务处处长审签;三万元以上(含三万元)的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;重大事项及十万元以上(含十万元)的还须经校长审批。

第三十二条 财务列报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,一般应有三名以上与该项经济业务相关的人员签字,金额较大的还须经有关领导审批方可报销。

第三十三条 单位业务费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凡使用单位业务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,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;在没有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手续前,学校财务不予列报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,《沈阳农业大学基金管理办法》(沈农大计财发〔2011〕2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另行商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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